丹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承接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丹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承接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
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练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等文件,经研究,决定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8项(不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2 项,清理规范的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0项。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承接工作,及时更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的行政权力库平台数据。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下放至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有序承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对清理规范的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保障行政审批质量,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取消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3.清理规范的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丹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
附件1:
取消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不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部门 | 取消依据 | 备注 |
1 |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核准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 丹阳市环保局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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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 | 丹阳市水利局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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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高速公路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江苏省公路条例》 | 丹阳市交运局 |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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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 | 丹阳市医保中心 |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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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 | 丹阳市医保中心 |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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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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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登记 |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9号)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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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教育机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3〕18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教育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质检办质〔2013〕399号)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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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税务部门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税务部门自行取消。 |
附件2:
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原实施机关 | 承接机关 | 承接依据 | 备注 |
1 | 渔业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位移和改变其他状况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 | 省海洋与渔业局 | 丹阳市农委 |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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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省质监局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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