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机构编制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镇编发〔2013〕23号)
镇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镇江市机构编制评估办法
(试行)》的通知
镇编发﹝2013﹞23号
各辖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三山”景区,市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事业单位:
《镇江市机构编制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机构编制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职能和机构编制监管,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准确、高效履行职责,提升机构编制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发〔2011〕9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办法、指标体系,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论证和评价。
第三条 评估遵循分级分类、科学评价、规范管理、提高效能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评估。
第六条 评估类型及内容:
根据对象和内容的不同,评估分为机构改革评估、机构编制日常管理评估和重要机构编制调整事项评估等三种类型。
(一)机构改革评估是对辖市区、镇(街道)机构改革方案总体执行情况和各级党政群机关“三定”规定执行情况的评估。一般在改革完成一年后进行。主要评估机构改革方案是否执行到位,职能转变要求是否落实等。
(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评估是对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评估。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主要评估单位职能履行、机构设置、编制使用和职数管理等情况。
(三)重要机构编制调整事项评估是对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党委、政府、编委作出的各类机构编制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评估。一般在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实施一年后进行。主要评估经审批或批复的重要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执行情况和产生的绩效。
第七条 评估方法:
(一)采用多个主体评价的方法。评估由单位自评、民主测评、社会评议和职能部门评估等组成,并按一定权重计算评估分值。
(二)采用量化评估的方法。针对不同类型的评估对象,确定评估的内容,设计相应的指标体系,明确指标权重,进行量化评估。
第八条 评估步骤:
(一)评估准备。成立评估工作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向被评估单位送达评估通知书。
(二)单位自评。被评估单位按照评估内容和有关要求做好自评工作,并提交自评报告。
(三)民主测评。召开评估动员会,评估工作组通报评估实施方案,被评估单位通报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开展民主测评。
(四)社会评议。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单位职能履行、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内容,采用适当方式进行社会评议。也可采用有关权威部门发布的社会评议结果。
(五)职能部门评估。评估工作组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法,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被评估单位职能履行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第九条 评估工作组综合评估工作情况,形成包括评估基本情况、综合评价、意见和建议的报告。
第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评估单位反馈评估结果。被评估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在30天内书面报机构编制部门。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单位工作实绩考核、制定单位新“三定”规定和调整机构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评估中发现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由有关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社部第27号令)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部门要在年终对当年度评估情况进行总结,并对下一年度评估工作提出建议,报机构编制委员会。
第十四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