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丹政办发〔2012〕11号)
丹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
为巩固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工作成果,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经市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就清理工作结束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后续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停(带)薪留职人员返岗后,各用人单位要及时交办工作任务,并进行正常的考勤考核。今后市里将定期抽调监察、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的人员进行联合督查,并受理社会举报。对达到规定天数(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应归队而未归队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后,一律予以辞退。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病事假人员的管理。因病请假人员应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并附相关材料,如病历、诊断书、化验单、门诊收费收据等,单位领导要认真查验,特别是对1年内累计超过两个月的病事假人员要严格把关。
三、制定相应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控制提前离岗退职年龄和人数。机关中层岗位的退职年龄原则上不得低于副局(科)职人员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年龄。今后确需办理内部提前离岗退职的,必须经局党委(组)会集体研究,并报市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和市编办备案。
四、各部门应严格执行病事假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工作人员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兑现年度考核奖。事业单位已实行绩效工资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违规领取奖金和工资的,除责令退回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身患绝症、经镇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应当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五、原停(带)薪留职人员,自2011年12月1日停发工资后,不得再返岗归队,直至正式退休。在停发工资期间,由所在单位负责该类人员的档案工资调整的申报报批,作为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及单位承担的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统一由单位代收代缴。对正常缴纳社保费用的,退休后由社保机构发给相应待遇。